三司一致裁決‧法院有權審雪回教法律
國內 2008-05-23 09:43
(布城)聯邦法院週四(5月22日)裁決,它有司法權審理及鑑定雪州兩項回教法律一些條款是否違憲。
由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阿都哈密、上訴庭主席丹斯里查基及拿督朱基菲理法官組成的聯邦法院三司一致認為,一名自稱是回教先知的男子,挑戰雪州兩項回教法律部份條款合法性的行動是屬於聯邦法院的審理及裁決權限。
聯邦法院駁回雪州回教理事會指聯邦憲法121(1A)條文,賦予回教法庭詮釋有關雪州回教法律條款是否合法的申請。
回教法庭無權作決定
阿都哈密在其11頁的書面判詞中說,申請人阿都卡哈所挑戰的條款是否是在州立法的範疇權限抑或條款是否有效,將由聯邦法院在聽審後作出鑑定,並不是回教法庭所決定。
57歲的阿都卡哈來自雪州安邦,他在回教法庭被提控自稱是回教先知、侮辱回教教義及揶揄回教教誨等5項抵觸1995年雪州回教刑事條款的指控,他否認有罪,獲准以8000令吉保外候審。
他過後入稟聯邦法院,並獲聯邦法院允准他提出挑戰的申請;他要求聯邦法院宣判1995年雪州回教刑事法第7,8(a),10(b)、12(c)及13條文,以及2003年回教行政法(雪州)第49條文不合法及無效。
他列雪州政府為唯一答辯人,不過,大馬政府與雪州回教理事會獲准介入此案。
雪州回教理事會較後以上述條款是否依據聯邦憲法第9附錄中所指的回教戒律必須由回教高庭鑑定,它也要求所有在聯邦法院的申請暫停審訊,直到回教高庭審結有關課題為止。
阿都哈密說,大馬政府與雪州政府皆持有共同立場,她們認為是聯邦法院而非回教法庭有司法權鑑定此課題,但隸屬雪州政府一個部門的回教理事會則持相反立場,這是奇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