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2008-05-23 09:40
(布城)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阿都哈密週四(5月22日)說,只有在非常有限及特殊的案件下,聯邦法院才有權限檢討本身之前所作的裁決。
他說,每起案件都必須有個終結,聯邦法院檢討本身判決的範疇權限非常有限,不應被不滿聯邦法院判決的一方所濫用。
阿都哈密是在駁回一家保險公司,要求檢討之前被聯邦法院諭令必須償付逾6000萬令吉及利息的保險金給Asean Security紙廠時,在判詞中這麼指出。
阿都哈密說,法庭是根據所提呈的證據對一宗案件作出判決,可能公眾的意見代表所真正發生的真相,比如一人死了,公眾意見是他遭被告謀殺,但若控狀真無法根據法律毫疑點的加以證明,謀殺犯可能被法庭宣判無罪釋放。
他說,法庭即是法庭,不是公眾意見,前副首相拿督斯里安華的雞姦案是個很好的例子。
他指出,在檢討聯邦法院本身裁決的申請中,聯邦法院必須滿意有關案件是在被局限的理由及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下令檢討,只有這樣,聯邦法院才可檢討本身之前所作的裁決。
阿都哈密說,只有在聯邦法院引用已廢除的法定條款、在兩名法官退休後缺乏法官團、以欺騙或壓制證據的方式取得判決或有偏見的案件,聯邦法官才可考慮檢討本身的判決。
“檢討的司法權不應被用來質疑聯邦法院在上訴案中對案件實情所作的裁決。”
阿都哈密引述一些案件不適合作出檢討,包括要求聯邦法院鑑定之前另一聯邦法院是否正確的應用法律或對實情沒有作出正確裁決。
他說:“即使聯邦法院較早前的裁決沒有遵守一些判例,我也不認為應行使檢討權力。”
“再訪”程序應維持
他指出,聯邦法院多年以來的做法是當一方不滿聯邦法院沒有遵守之前的判例時,可在另一宗上訴時提出此事件,這種“再訪”程序應維持,否則訴訟將沒有終結。
“一項檢討可導致另一項檢討,此法庭(聯邦法院)已多次作出警告。”
阿都哈密說,在此案中,保險公司要求聯邦法院檢討本身之前的判決,撤銷上訴庭對案件實情所作的裁決,並恢復承審高庭的判決,這明顯的是在聯邦法院的檢討權限範疇外。
他說,允許這樣的檢討申請是在邀請所有不良做法,這是聯邦法院所重覆給予警告的,即裁決將沒有終結以及鼓勵遴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