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毒品法允未审讯扣留 内政部长:政府无意检讨
■日期/May 06, 2008 ■时间/03:29:14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本刊曾薛霏
【本刊曾薛霏撰述】尽管《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防范措施)法令》(Dangerous Drug (Special Preventive) Act 1985)允许政府未经审讯扣留毒枭长达两年,可是遭到滥用;内政部长赛哈密(Syed hamid Albar)表示,政府无意检讨该项法令,因为该法令成功减少了滥用和贩卖毒品活动。
赛哈密(左图)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首邦市区国会议员西华拉沙(Sivarasa Rasiah)的补充提问时表示,国会通过这项法令,以便警方更有效地控制我国的毒品流通,并减少滥用毒品;少了这项法令,情况可能更糟糕。
西华拉沙发表补充问题时,提出了这项法令通过时的情境,并询问政府是否有意检讨此法令,而赛哈密作出了上诉回应。
赛哈密透露,目前我国有四项关于毒品的法令:《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Akta Dadah Merbahaya)、《1988年危险毒品(充公财产)法令》(Akta Dadah Berbahaya(Pelucuthakan Harta) 1988)、《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防范措施)法令》、《1983年吸毒(治疗和康复)法令》(Akta Penagihan Dadah(Rawatan dan Pemulihan)1983)。
《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防范措施)法令》属于防范性的法令,用以对付任何贩卖毒品的人,在此法令下,内政部可发出扣留令和限制居留令对付贩毒者。
立法原意是对付大毒枭
西华拉沙说,国会在1985年通过此项法令赋予了警方和内政部长非常大的权力未经审讯扣留大毒枭(drug war lord),当时提出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警方可能知道某个人是大毒枭,但警方或因证人畏忌出庭供证,而无法把他们控上庭。
根据内政部的资料,自2002年至2008年3月,共有1万1142人在该法令下受到对付,其中5023人遭到扣留,另外6119人则面对限制居留。扣留和限制拘留的期限为两年,并且会根据“康复”(pemulihan)的程度而决定是否延长。因此在六年内,遭到释放的人共有1万311人,而在两年扣留期限结束后,仍面对限制居留的人共有1568人。
西华拉沙(右图)表示:“尽管有数千人看似是大毒枭的人遭到未经审讯扣留,但我国的毒品问题继续泛滥。此外,警察在逮捕时涉及***的问题也不小。我的问题是,部长是否认同这项法令赋予的权力遭到滥用,并且无法达到杜绝贩毒的目的?这项法令赋予的权力形同《内安法令》,政府会否检讨此法令,并专注于调查和专业地提控?”
赛哈密要求西华拉沙,若有证据指控特定的警员涉及***可出示该证据供内政部调查,不过政府无意检讨该法令。
尔后,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卡巴星也提问,这项法令允许内政部未经审讯扣留,是否存有制衡机制以杜绝部长滥用权力?
赛哈密答道:“我们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而且可以审核每个扣留个案,若顾问团(lembaga penasihat)认为他们可以获释,而且不会再对社会造成的威胁,便可释放他们。”
警方应专业打击罪案
西华拉沙尔后在接受《独立新闻在线》访问时表示不满意内政部长赛哈密的回答。他认为,赛哈密并没有回答他所提出的问题。在过去六年来,超过五千人遭到扣留,这是非常大的数目,这也显示了有数千人未经审讯扣留。
他说:“很明显的,遭到扣留的几千人只是小鱼,而真正的大毒枭并没有受到对付。这项法令显然已遭到滥用,而且没有效对付毒贩。人民联盟矢志废除任何未经审讯扣留的法令。警方应该专注在专业的打击罪犯和提控方式。”